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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发〔2017〕16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滨江大道(北岸)路堤景观项目店面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贡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于都县滨江大道(北岸)路堤景观项目店面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2017年3月13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6日
于都县滨江大道(北岸)
路堤景观项目店面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滨江大道(北岸)路堤景观项目建设步伐,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开公平合理补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收范围
根据滨江大道(北岸)路堤景观项目的需要,本期征收的范围为滨江大道(北岸)路堤景观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共计涉及店面139间,杂间4间。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贡江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 天内。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
1.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
(1)征收范围内所涉店面及杂间房地产价值(含室内外装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的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标准:
名称 | 补偿金额 | 名称 | 补偿金额 | 名称 | 补偿金额 |
电话 | 150元/部 | 水池
() | 80元/m3 | 自来水 | 600元/户 |
有线电视 | 180元/户 | 瓷灶 | 100元/m3 | 空调拆卸 (柜式/分体式/窗机)式) | 150/100/80元/台 |
供电 | 500元/户 | 水泥灶 | 80元/m3 | 热水器(太阳能/电热水器/液化汽)
| 150/80/50元/套 |
电脑宽带网络拆卸 | 100元/户 |
(3)过渡费标准: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自搬迁完成之日(验收合格)起计算(验收合格的标准: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店面征收补偿协议、清空了店面内物品、已搬离应拆店面、拆卸了电表、填写了不干预店面拆除承诺书,并经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现场验收合格)。
(4)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5)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6个月。补偿标准:每月按同地段租金平均水平补偿。
3.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店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给予1000 元/㎡的签订协议奖,逾期则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店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给予300 元/㎡腾房奖,逾期则不予奖励。
(3)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弃房的被征收人另按店面建筑面积给予10元/m2的弃房奖励费,逾期则不予奖励。
4.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经由县财政局、审计局人员组成的资金审核组审定,对已签订店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应补(奖)款项。
六、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范围内违章建(构)筑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划及建设进度要求拆(搬)迁到位。
3.被征收店面及杂间拆除工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负责拆除。
七、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合法性及相关准备工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拆除完成止,公安、房管、国土、建设、工商、电信、广电、供电等部门停止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入、居民分户、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审批、工商证照、电话安装、有线电视安装、供电等有关手续。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即:被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1份、县会计核算中心1份);凡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关系,督促承租人清空物品,达到验收标准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拨付房屋征收补偿款。
4.在公告期限内对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的被征收人,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做出补偿决定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双方协商的有关补偿安置方面的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解;被征收人拒绝接受调解或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5.对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后仍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拒绝搬迁的被征收人,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6.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布强制征收公告后,依法予以强制征收。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丁利春 2017年3月16日印发